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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今年9月施行
来源:http://tdjwh.com/index.asp?/hnews/336.html  时间:2020-8-5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42条,规范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规范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共文化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规划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的公共文化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标准。

      对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使用、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和城市公园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等作出规范。

      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条例》对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相关服务信息、开放时限要求等作出规定。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国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年之家、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应当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同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和非国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面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文化下乡,提供流动文化服务,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指导基层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鼓励和扶持群众自办文化活动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委托企业、社会组织运营;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将其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单位管理;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生产传播文化产品、开展文化活动。

      《条例》鼓励相关单位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文化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合作,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研究;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支持。

      《条例》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对口支持其他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对相关工作人员、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给予支持;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岗位作出相关规定。(记者 汪乔 符秀云)【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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