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要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进行评估,并经本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同意。将接受捐赠的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并将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在本单位网站及所在地主要报刊、主管文物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在公示结束后,于实施退出行为3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二、三级文物应当逐级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一级文物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应当为退出馆藏的文物建立专项档案,并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二、三级文物应逐级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一级文物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来源:中国文化报
下一记录:第二届文明古国论坛在玻利维亚举行 |
上一记录:《如果国宝会说话》第二季即将开播 |
扫一扫关注